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发布 2018年4月1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予以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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