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7号发布 2018年5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2018年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的产量或进口量进行了核查,对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予以撤销。现将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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