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1879号发布 2007年8月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其中部分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或0.8微米(含)(见名单备注),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前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第一批)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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