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 2019年3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进行了审查。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docx

2.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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