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发布 2019年6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予以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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