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发布 2019年12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残 联

2019年12月27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