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发布 2019年7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江远太仓”等3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2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