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发布 2008年5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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