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发布 2010年10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