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发布 2011年11月2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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