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16号发布 2011年4月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