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60号发布 2011年8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目录》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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