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发布 2014年5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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