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发布 2014年5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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