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发布 2014年12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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