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0号发布 2016年7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3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