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
财税〔2010〕123号发布 2010年12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河北、山西、辽宁、贵州、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附件“‘十一五’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做相应调整,将流动服务车中车型为北汽陆霸BJ5030XSY21的车辆调整为北汽陆霸BJ5030XSY23和BJ5030XSY24(见附件),其他车型不变。调整车型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延长至2011年3月31日。 附件: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调整表.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驻河北、山西、辽宁、贵州、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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