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发布 2009年12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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