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发布 2010年1月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第2号)的规定,现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tif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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