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0〕9号发布 2010年3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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