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发布 2007年9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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