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发布 2008年1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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