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发布 2008年2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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