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发布 2008年9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