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8号发布 2007年2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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