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72号发布 2005年12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