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溏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73号发布 2005年12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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