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发布 2005年12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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