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发布 2006年2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