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5号发布 2006年4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的资源税税额是一致的,因此,你省其他油气生产企业的油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应比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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