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发布 2006年4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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