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5号发布 2005年5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