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发布 2005年7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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