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财企〔2005〕218号发布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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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和退税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请按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二、请按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2004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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