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