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5号发布 2005年4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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