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发布 2004年11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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