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87号发布 2004年12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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