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发布 2004年12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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