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航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22号发布 2004年7月2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上海、深圳、河北、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要求,经批准,航空信托投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公司转制过程中,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航空信托投资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涉及的契约,予以免征。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