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72号发布 2004年4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