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4〕17号发布 2004年4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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