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51号发布 2002年9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天津、江苏、浙江、江西、重庆、湖北、青岛、深圳省(市)财政厅(局),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大连省(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整体转制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公司转制过程中,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受原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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