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2号发布 2001年6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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