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82号发布 2001年8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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