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税字〔2000〕26号发布 2000年2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