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3号发布 2000年3月2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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