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发布 2000年10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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