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发布 2001年4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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