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96号发布 1995年1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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